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终254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基立南街21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洗,广东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思惠,广东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南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顺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军,广东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卫路4号六楼。
法定代表人:刘玉贵。
原审被告:陈秋凯,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原审被告:揭阳市凯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仙桥屯埔村寨内后寨路中段东3号。
法定代表人:陈秋凯。
上诉人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陈秋凯、揭阳市凯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民初18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拟采取其他方式解决本案纠纷为由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96元,减半收取498元,由上诉人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 贞
审判员 国平平
审判员 易超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晓妍
邓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