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33823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南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30469724U。
法定代表人:周顺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军,广东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正路****部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65739042D。
负责人:徐裕才。
被申请人: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正路****部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3503384XT。
法定代表人:冼学威。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梅园路**招商开元中心****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456305。
负责人:匡斌。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35565.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35565.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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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