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

彛山市南海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6999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南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30469724U。
法定代表人:周顺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军,广东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
法定代表人:石雨。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51850。
法定代表人:郑学选。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何骋。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268818.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268818.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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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松霞
书 记 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