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茂名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5997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南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30469724U。
法定代表人:周顺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军,广东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茂名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茂名碧桂园一号商业楼第28(首层)号商铺1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2MA522BW29D。
法定代表人:姚俊杰。
被申请人: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爱民路2号东兴大厦五楼101-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19428766XQ。
法定代表人:匡波。
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博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东涌口村工业区石龙北路北北区一横路2号自编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24724347E。
法定代表人:冯秀丽。
被申请人: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江滨南街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045852116。
法定代表人:杜正甘。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梅园路128号招商开元中心B座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456305。
负责人:匡斌。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茂名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博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茂名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博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3588.8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茂名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博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3588.8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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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松霞
书 记 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