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曙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3民初19376号 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506、606房。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30日立案。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10.98元,由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