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3民初19376号
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506、606房。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30日立案。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10.98元,由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