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104民初35603号
原告:何某,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南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1。
法定代表人:黄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女,198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司员工,联系地址同该司。
被告:广东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506、606房。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何某诉被告某有限公司、广东省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47.79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何某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