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1427民初7号之一
原告:梅州市梅县区源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白渡分公司,住所地:梅州市梅县区白渡镇汶水村(205国道旁源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法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73号406、506、6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梅州市梅县区源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白渡分公司与被告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州市梅县区源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白渡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156元,由原告梅州市梅县区源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白渡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