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恒创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重庆恒创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3民初1847号之一 原告***,女,汉族,1967年8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县。 原告***,男,汉族,1987年5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县。 原告***,男,汉族.1966年6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点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点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恒创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医学院路****,组织机构代码7530673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龙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重庆恒创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