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湘0111民初4056号
原告昱安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湖南电力强弱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敬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书(B)》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约为被告完成了涉案项目的线路施工设计工程,并提交了符合约定的设计图纸。被告拒付设计费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设计费6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另外,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确定被告以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从2020年5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的前身为湖南裕安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变更为现名。2018年6月8日,原告(受托方)与被告(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书(B)》一份。双方约定:1、项目名称为长沙盈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大广场;2、内容、工期:外线设计,两条线路接入,共计2.4公里。提交供用电意向书10日内提交施工设计图;3、设计费按照每公里25000元计算,总计60000元。初步设计审核通过后,交付蓝图前支付全部设计费,并提供对应的增值税发票;4、委托方提供项目工程设计的原始资料和有关电气设备的厂家资料。受托方按国家及行业的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和委托方的原始资料,提供设计蓝图八份,并对所提交的设计资料的正确性和合理性负责;5、验收方式:按电力部门审批程序办理。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进行项目设计并制作了设计蓝图。2018年7月4日,原告通过电子邮件将图纸文本发送给被告。其后,原告将纸质的图纸交付给被告。因被告未付设计费,原告委托湖南湘博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9月17向被告发送了《律师函》,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60000元。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于2020年5月7日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技术服务合同书(B)、线路施工图、电子邮件发送记录、律师函和邮单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被告湖南电力强弱电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昱安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6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2020年5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湖南电力强弱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晓云
书记员 向依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