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三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521民初5152号 原告:张某,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户籍地河南省兰考县考城镇焦里河村五组,现住浙江省德清县新安镇舍东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联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张某与被告杭州某有限公司、周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3日立案。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油漆工程余款10403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后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油漆工程余款10403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9364.69元(自2022年12月9日起,以10403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8月8日,暂计9364.69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张某于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分包杭州某有限公司(杭州市市执法队新大楼装修项目,工程地点:钱环路160号),油漆工程余款10403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延。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根据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法院作出公正判决。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向本院申请变更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被告某有限公司、周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杭州市某办公用房设计装修项目中因油漆工程款引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属于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该工程施工的地点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故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