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民申40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三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体育场路407号宏都宾馆商务楼7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州市拱墅区都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州市拱墅区都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波嘉瀚环保建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强蛟镇强港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三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宁波嘉瀚环保建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2民终1631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三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三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三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