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衢州市柯城佩宁五金商行、三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02民初6535号 原告:衢州市柯城佩宁五金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800MA29TYWP8J,住所地衢州市衢化路226-10号。 经营者:***,男,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衢州市柯城区双港街道香格里拉桃源居28-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妻子。 被告:三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670648463M,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体育场路407号宏都宾馆商务楼70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州市拱墅区都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州市拱墅区都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衢州市柯城佩宁五金商行与被告三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1月16日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市柯城佩宁五金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459元,减半收229.50元,由原告衢州市柯城佩宁五金商行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童建国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