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02民初895号
原告:浙江建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MA28FM5695H,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衢化路9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670648463M,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体育场路407号宏都宾馆商务楼70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州市拱墅区都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州市拱墅区都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浙江建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在诉讼中,原告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建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保全费397元,由原告浙江建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童建国
二○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