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06民初3269号
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京线路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位于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紫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紫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安泽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位于南京市,实际经营地位于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2年4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南京市。
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京线路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安泽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京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安泽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京线路器材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安泽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京线路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60元,减半收取10880元,由原告方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