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02民初2893号
原告:衢州市平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新山村塘下6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衢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
负责人:***。
原告衢州市平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市平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