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02民初6843号
原告:***,女,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04596295P,住所地:衢州市九华北大道355-1幢。
诉讼代表人:李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坤华,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