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

衢州嘉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02民初2979号 原告:衢州嘉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081658735E,住所地:衢州市白云中大道39号中央商务广场1幢92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衢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04596295P,住所地:衢州市九华北大道355-1幢。 诉讼代表人:***。 原告衢州嘉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8日立案后,原告衢州嘉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嘉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