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驰基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垣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恒驰基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116执300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垣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恒驰基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安垣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恒驰基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陕0116诉前调确59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人西安垣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60689.7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执行中,被执行人于2024年1月19日将本案案款61499.7元(含执行费810元)缴纳至本院执行款账户中,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1月22日办理领款手续并垫付缴纳本案执行费用后,上述案款已发放申请执行人。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得到了全部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0116执30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4年2月4日结案。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