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1民初7815号
原告:重庆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万州区北滨路二段46号B幢1层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浙江某建筑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凤川街道石珠路477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重庆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重庆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91元,减半收取2045.5元,由原告重庆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