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504执48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曙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东城试验区发展大道99号清江润城0048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331850827F。
法定代表人:孟令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江,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宜昌市权实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点军乡李家河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897EWOM。
法定代表人:李大权,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湖北曙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宜昌市权实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宜昌市权实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无银行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0504执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忠山
审判员 鄢裴培
审判员 王发芬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潘虹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