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誉航润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常天管道有限公司、天津易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2民终43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常天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津围公路82公里处北侧。
法定代表人:杨兴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平,天津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珍,天津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易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荫菁,天津秋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新乡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新乡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平原路****v>
法定代表人:邵长征,局长。
原审被告:周建良,男,196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平,天津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珍,天津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杨建彬,女,196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平,天津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珍,天津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周钊名,男,198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原审被告:天津市誉航润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海缘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肖少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平,天津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珍,天津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市常天管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易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新乡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新乡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局)、周建良、杨建彬、周钊名、天津市誉航润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常天管道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市常天管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天津市常天管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35元、减半收取417.5元,公告费300元,均由上诉人天津市常天管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翟均勇
审 判 员  李庆刚
代理审判员  常 静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