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6民初499号
原告天津易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新乡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局)、天津市常天管道有限公司、***、杨建彬、周钊名、天津市誉航润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翟 婧
人民陪审员 郭志伟
人民陪审员 朱永华
书 记 员 宋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