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35256号
原告:***,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
被告:天津市誉航润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海缘路199号E2-10楼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86444097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誉航润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2018年12月2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