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3民终199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控城市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七区18号楼1001室。
法定代表人:赵克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寿辉,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祥荣,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上诉人北控城市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祥荣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28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后,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控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北控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陈祥荣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北控公司有权利自行决定发放项目奖金与否,陈祥荣没有向法庭提交北控公司应当在“项目签约”后,必须向其支付后续奖金的相关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北控公司必须支付剩余项目奖金,没有事实依据根据。北控公司和陈祥荣的劳动合同,并没有“项目过会没签约”的项目奖金的发放方式以及后续奖金是否必须发放进行规定。实际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也没有对此达成过一致意见。由此,北控公司有权自行根据项目的实际运营情况或者预期利润情况,决定发放奖金与否。根据《云南区域事业部2019年绩效考核增量考核结果》,相关的“项目已过会未签约奖金”是按照“预期的利润、预期的合同服务费”计算相关的奖金,该部分奖金北控公司也足额发放。而在本案争议中,陈祥荣主张北控公司应当在项目签约后,必须按照上述计算的数值,再发放等额的剩余项目奖金,却没有向法庭提交北控公司必须发放剩余项目奖金的相关证据。其提交的所有证据都无法显示公司有“义务”必须按照“项目已过会未签约奖金”的计算方式发放另一部奖金。
二、一审法院对“项目签约”和“项目未签约”的奖金计算方式理解有误,其判决明细有误。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增量奖励的计算公式为:环卫项目首年服务费x时间系数x利润系数x首年运营时间系数增量提奖系数,其中利润系数=1+〔(风控评审会审核通过利润率-8%)x100〕x5%。上述公式的首年服务费是指实际的服务费用,而非预期的服务费用。如前所述,“项目已过会未签约奖金”的计算方式的“服务费和利润率”都带有预期性质,并非实际的金额,其整个项目的奖金显然需要根据实际的运营数据进行调整。
三、即使认定北控公司必须发放剩余项目奖金,则经过实际一年的运营,“五华项目”严重亏损,远远没有达到项目过会时预期的“4.4%”的90%,北控公司有权利按照实际的运营情况进行核算奖金,并双倍扣除相应的差额部分。“五华项目”于2018年1月份投入运营、2019年3月8日实际签约(合同时间2018年7月份),公司奖金计算计算时间2019年1月31日。根据中兴财光华会计事务所(特殊合伙)黑龙江分所出具的《关于昆明五华北控环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调整2018年度净利润的情况说明》和《关于昆明五华关于昆明五华北控环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调整2019年度净利润的情况说明》,如果按照2018年7月份合同的日期起累计一年的周期,即使要发放全额奖金,则陈祥荣全额奖金是15.37万元。无论按照哪一种计算方式,北控公司按照预期的利润向陈祥荣发放的24.915万元的奖金,远远超出了按照实际经营数据的全额奖金额。此外,在北控公司提交证据2中《环卫事业部投资管理部内部激励与考核管理办法》(P40页)第8条:奖金退回机制:其中,对本年度获取的项目在实际运营一年后需根据项目实际运营数据进行后评估,对未达到项目原评审时预期净利润率或收益率90%的项目重新核算奖金,并于次年奖金发放时就差额部分双倍扣除。根据《组织绩效管理制度》,第5.7.2条绩效系数的规定:环卫事业部绩效奖励总额得分为55.72,对应的组织绩效KPI系数为零,不享受奖金。显然,即使认定北控公司必须发放后续一半的奖金,则按照实际运营数据,北控公司不予发放后续奖金,符合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规定,也符合公司该项目的实际运营现状。根据实际运营数据,北控公司不需要向陈祥荣支付任何奖金,并且,根据相关的制度,陈祥荣还需要向北控公司双倍返还已支付的奖金数额。
陈祥荣辩称,不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北控公司的上诉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北控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北控公司无需向陈祥荣支付剩余项目奖金249 15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7月1日,北控环境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变更为北控公司现名称)与陈祥荣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陈祥荣工作至2020年3月31日,当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陈祥荣曾以北控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北控公司支付项目奖金249 150元。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京劳人仲字[2021]第5号裁决书,裁决北控公司支付陈祥荣剩余项目奖金249 150元。北控公司对此不服,提起本案诉讼。陈祥荣称其未提起诉讼。
诉讼中,双方均称:北控公司已向陈祥荣支付五华项目的50%奖金(即增量奖励)249 150元,双方现就剩余奖金249 150元是否应当支付存在争议;增量奖励的计算公式为环卫项目首年服务费×时间系数×利润系数×首年运营时间系数×增量提奖系数,其中利润系数=1+〔(风控评审会审核通过利润率-8%)×100〕×5%。
陈祥荣另主张五华项目合同已签署,北控公司应向其支付剩余50%的奖金。陈祥荣就其上述主张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中标(成交)通知书》《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及公证书(其中增量提奖表显示,五华项目状态为已过会、未签约,合同额/年服务费为22 205.56万元,合同年限为16年,合同年限系数为1.4,过会利润率为4.44%,利润系数为0.82,首年运营时间为1年,运营时间系数为1.30,奖金额为49.83万元,注意事项为中标过会未签约奖金按50%计提)。北控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主张该项目经审计确认为亏损状态,不应当再按“风控评审会审核通过利润率”核算奖金,而应以实际利润和利润率核算,且其公司未承诺签约后支付剩余50%。北控公司就其上述主张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昆明五华北控环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会议纪要》《2018年度绩效考核评价报告》、2019年度审计报告、《关于昆明五华北控环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调整2018年度净利润的情况说明》《关于昆明五华北控环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调整2019年度净利润的情况说明》予以佐证。陈祥荣认可《昆明五华北控环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2019年度审计报告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对剩余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北控公司是否应向陈祥荣支付剩余50%奖金249 150元。根据双方约定,五华项目的奖金(即增量奖励)=环卫项目首年服务费×时间系数×利润系数×首年运营时间系数×增量提奖系数,其中利润系数=1+〔(风控评审会审核通过利润率-8%)×100〕×5%。现北控公司以项目亏损为由,要求按项目实际利润和利润率核算奖金,但陈祥荣对此不予认可,北控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双方曾就此协商一致变更约定或双方曾约定项目亏损情况下可变更核算标准的事实举证证明,故北控公司以项目亏损为由要求按照项目实际利润和利润率核算奖金的主张,缺乏依据。关于北控公司称未约定签订合同即支付剩余50%的主张,双方约定的五华项目奖金(即增量奖励)为100%的标准,北控公司已支付了50%,虽未明确约定剩余50%的具体给付时间,但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陈祥荣要求北控公司支付剩余部分并无不妥。故北控公司应向陈祥荣支付剩余奖金249 15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一、北控城市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陈祥荣陈祥荣剩余项目奖金249 150元;二、驳回北控城市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结合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北控公司应否支付陈祥荣剩余项目奖金249 150元。关于该争议焦点,北控公司主张是否发放奖金属于其自主管理权范畴,即使其应该发放奖金也应按照实际服务费而非预期服务费计算奖金,且根据公司规章制度涉案项目亏损,其无需发放奖金。本院认为,首先,双方均确认北控公司曾确定陈祥荣增量奖金额49.83万元,且在核定时已经写明该项目为已过会未签约项目及其计提比例之后,北控公司已经实际发放249 150元,北控公司主张其有权自主决定不予发放剩余奖金缺乏依据;其次,北控公司未充分举证《环卫事业部投资管理部内部激励与考核管理办法》已经向陈祥荣送达,北控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陈祥荣就按照实际运营情况调整奖金额达成一致意见,故北控公司关于因涉案项目亏损陈祥荣不享有奖金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故北控公司相关上诉意见依据不足,一审法院判令北控公司支付陈祥荣剩余奖金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北控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控城市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杜丽霞
审 判 员 龚勇超
审 判 员 孙承松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 官 助 理 苗振跃
书 记 员 刘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