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星北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天星北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南辰星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鲁0112执28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天星北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辰星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东天星北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南辰星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一案,济南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济仲裁字第042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扣划被执行人济南辰星驾驶培训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7994元,含执行费463元,单据已开。至2020年2月21日为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2020)鲁0112执289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