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20民初16294号
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对原告王某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出的(2021)沪0120民初1629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沪0120民初1629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7页第10、11、12行中,“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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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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