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XX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20民初16294号 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对原告王某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出的(2021)沪0120民初1629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沪0120民初1629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7页第10、11、12行中,“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