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7民初7374号
原告:上海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代孝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
原告上海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0,100元及利息(自2019年8月24日起按LPR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上海新增钢平台结构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位于上海市松江区锦昔路XXX号的上海隆兴特钢有限公司上海新增钢平台工程项目的钢结构施工,工期为2天,合同价款为43,000元。2019年8月21日,被告支付原告预付款12,900元。2019年8月23日,原告进入承包承揽的工程项目施工。2019年8月24日,原告施工完成,并经甲方现场指定的验收人员签字确认验收完成。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工程款,被告一直未予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本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向本院提出涉案合同所约定的钢结构施工并不涉及房屋主体结构,对被告没有资质要求,故原、被告系承揽合同关系,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因原告不当施工给被告造成了损失,被告曾于2020年3月向被告所在地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申请网上立案,该院未予受理,理由为:关于管辖法院,当事人约定的该方住所地与合同披露地不一致的,以合同披露地法院管辖为准。因合同上披露的被告地址为上海市宝山区,故被告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已立案,案号为(2020)沪0113民初10752号。因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应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本院依法移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立案案由虽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但根据原告提供的《上海新增钢平台结构工程施工合同》、新增钢平台结构工程报价清单、工程项目检收单,可以确认原、被告间系承揽合同关系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双方间的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