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黑0112民初7223号
原告:哈尔滨天瑞干混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新利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哈尔滨天瑞干混砂浆有限公司清算组,负责人,***,职务清算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黑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龙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文景二道街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哈尔滨天瑞干混砂浆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龙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哈尔滨天瑞干混砂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哈尔滨天瑞干混砂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