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5052号
原告:北京世源希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刘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世源希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世源希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源希达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世源希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支付拖欠欠款本金303010.88元并支付利息45321.3元(以303010.8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于2010年3月至2015年5月在世源希达公司担任总承包部负责人,因项目需要,世源希达公司向***借款共627402.52元。1、2014年5月16日,因哈萨克斯坦项目需要,***借备用金2万元;2、2014年7月13日,因常熟***厂房项目的需要,***借备用金8万元;3、2011年-2012年期间,因成都联想项目的需要,员工刘旸借款余额527402.52元,经***同意由其偿还。还款情况:1、2014年6月9日由刘旸代***还现金17969.5元;2、2014年12月18日由*******还现金7200元;3、2015年7月9日由**以发票的形式充抵***借款5431.3元;4、2015年7月24日由***以发票的形式充抵***借款4000元;5、2015年11月24日***本人还现金10万元;6、2015年12月17日由强小为代***还现金5万元;7、2015年12月23日***本人还现金5万元;8、2017年12月28日***(常熟)有限公司给公司汇款89880.84元冲抵***借款。综上,***共计还款324391.64元,尚欠303010.88元未还,故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都受理问题的答复》中指出,劳动者在委托事项完成后,因未及时报销冲账与单位发生纠纷,应由单位按其内部财务制度处理。参照此精神,本案中,相应证据显示诉争的款项产生于***在世源希达公司任职期间,且用于世源希达公司项目。就款项性质而言,该款项实际是一种预支行为,如何报销以及冲抵受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约束,故双方就借支款的返还问题属于劳动争议。世源希达公司以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系法律关系认识错误,且未经过前置程序,不符合起诉条件。故世源希达公司的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世源希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24元,于本裁定书生效后退还北京世源希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鉴定费7300元,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