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2民初32X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3月20日生,身份证号:410XXXXXXXXXXXXXXX,住河南省X县。
诉讼代理人:文X,陕西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陈X,陕西其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X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428。
法定代表人:王X,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国X,男,汉族,1988年10月30日,黑龙江省讷河市,身份证号:230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爱狗北X程技术有限公司、国X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之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6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付 强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宇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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