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源希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世源希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民初24144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9月2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非飞,系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北京世源希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立。
被告北京世源希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高新区高新路11号研祥智谷科技工业园研发大楼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7150719T。
法定代表人刘玥。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北京世源希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世源希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高小丽独任审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因自身原因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经本院核算,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缴750元,本院将原告多预缴的725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高  小  丽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雅莹(兼)
书记员 边  秋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