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1127民初1725号
原告:衡水银利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景县景州镇城西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37372212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原告衡水银利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衡水银利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银利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9元,由原告衡水银利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