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1127财保20号
申请人:衡水银利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景县景州镇城西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37372212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太原市金珠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晋源区旧晋祠路现代驾校**(北5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10MAOGWCXC72,组织机构代码:MAOGWCXC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峰峰矿区。
申请人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二被申请人太原市金珠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12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二被申请人太原市金珠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12万元予以冻结。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
本案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衡水银利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闪向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