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1127民初1094号
原告:衡水某某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景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中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中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北5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峰矿区。
原告衡水某某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1日转为普通程序,原告衡水某某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太原市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某某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太原市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2元,由原告衡水某某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司风景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