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14民初1072号
原告:***,男,1974年9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梁溪区创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梁溪区创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0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被告:无锡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5907734U,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沁园新村15-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836001097N,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中山路58号。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无锡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此款已由***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