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无锡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苏02民终21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4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人民西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务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22)苏0213民初13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称: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水务公司赔偿8305元及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并赔礼道歉。事实与理由:我家恢复供水当日,因房西晚上开阀用水后导致阁楼台盆进水阀喷水,造成损害事实的发生,其原因为水务公司未按程序开展工作,即接通水表后未做是否正常通水的检查。 水务公司答辩称:在**申请恢复供水后,水务公司将在24小时内予以接表恢复供水,符合正常的工作流程,接表时水阀也处于关闭状态。**自行提供的损失计算表,损失是否存在,无法确定,主张的精神损失赔偿数额没有法律依据。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水务公司赔偿8305元及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并赔礼道歉。事实和理由:2022年10月22日,水务公司至无锡市梁溪区××室上门安装水表,承租人回家后打开供水阀,不久后发现阁楼卫生间内台盆的进水管被堵塞导致喷水致损,水务公司安装水表前未提前通知,导致安装水表后家中无人及时检查,使用后发现漏水,造成**的损失,故请求判如所请。 水务公司一审辩称,1、水务公司无侵权行为,**家中管道本身质量问题造成的漏水,应由其自行承担;2、水务公司安装水表是**支付完拖欠两年的水费后经**申请进行的恢复供水安装,申请时已经告知将在24小时内予以接表恢复供水,该行为不存在故意或过失,符合正常的水务集团的工作及流程;3、**主张的损失系自行计算,水务公司不认可,**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的全部诉请。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 水务公司系无锡市梁溪区××室(以下简称案涉房屋)用户供水方,**是使用人。2020年8月左右案涉房屋水表被拆除,2020年10月21日,**向水务公司缴纳欠缴的水费并申请恢复供水。水务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至案涉房屋复装水表。 诉讼中,**称,其已将案涉房屋出租,2020年10月22日晚,承租人回到案涉房屋后发现水表已安装,当时水阀是关闭状态,打开水阀用水不久后,发现案涉房屋阁楼卫生间内台盆的进水管被堵塞导致喷水,造成家中装修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自认水务公司复装水表后水阀处于关闭状态,且案涉房屋漏水系阁楼卫生间内台盆的进水管堵塞,法院认为水务公司安装水表后并无检查案涉房屋屋内水管是否正常之义务,**主张的损失与水务公司安装水表的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8元,由**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根据案件需要,二审期间,法院到案涉房屋进行查看,未发现**在一审起诉书中所述的事实。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根据**的陈述,水务公司复装水表后水阀处于关闭状态,当天晚上,房西开阀用水后导致阁楼台盆进水阀断裂、喷水,造成地板受损、吸顶灯损毁等。据此可以断定,阁楼台盆进水阀断裂,不是因为恢复供水造成的,系进水阀本身的原因,比如设备质量问题、产品老化问题。退一步讲,如果存在阁楼台盆进水阀断裂,有水喷出,也没有**所述的造成地板受损、吸顶灯损毁等事实的发生。**要求水务公司赔偿财产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更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8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谢 伟 审判员 仓 勇 审判员 周 华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