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1319某某与无锡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1319号
原告:***,女,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无锡市梁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维峰,无锡市新吴区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无锡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人民西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5907734U。
法定代表人:杭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征、俞亮丞,均系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无锡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 判 员 茆倩娣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丹路
书 记 员 张曙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