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605民初6801号
原告:广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440605337908938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4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
原告广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某某公司向某某公司支付服务费91289.80元及违约金(以91289.8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2.***对某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某某公司、***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31日,某某公司、某某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份《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某某公司为某某公司提供基本电费优化服务;服务项目包括:基本电费优化策略、负荷管控、业务代办、能效分析优化策略、协助某某公司和属地供电局签订相关供电服务合同;合同服务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基本电费的优化效益按照以下计算方法执行:(1)优化效益=月度基准基本电费-月度基本电费;(2)月度基准基本电费为本合同约定的2020年9月至2020年11月用电户号的电费通知单上所列的月度基本电费之和的平均值,本项目月度基准基本电费为31804.5元/月;(3)月度基本电费为本合同约定的用电户号的抄表周期在对应月度内的每月基本电费;(4)当优化效益0时,实行效益分享:甲方分享优化效益的60%,乙方分享优化效益的40%,甲方以服务费形式每期支付给乙方;(5)当优化效益
某某公司是由***独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63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应当对某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某某公司认为,某某公司逾期未支付服务费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并且给某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某某公司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判决支持某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因某某公司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所以某某公司方拒绝支付服务费。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签订合同以后,某某公司没有协助某某公司与供电局签订相关服务合同,也没有安排任何一个专家到某某公司提供服务,也没有安装任何能效设备为某某公司服务。
被告***没有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愿放弃对举证、质证和辩证的权利。本院组织到庭当事人进行质证。对当事人双方无异议或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对于某某公司提交的电费账单,某某公司主张该账单从供电局官网下载提交,与某某公司庭后提交的《客户电费明细台账》载明电费情况一致,本院予以确认:2.对于某某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某某公司确认聊天主体为其业务人员,对该聊天记录,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2月31日,某某公司(委托方,甲方)与某某公司(受托方,乙方)签订《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某某公司为某某公司提供基本电费优化服务。合同约定:第一条、基本电费优化服务内容:服务项目。基本电费优化策略:能效专家现场勘查企业用电情况,充分结合企业生产预期进行基本电费优化措施评基本电费优化策略估,提供初始优化方案;每月根据客户实际用电需求,结合政策适时调整下周期优化策略。负荷管控:根据客户生产用电情况,为客户制定负荷管控应急预案,协助客户有能力将负荷控制在优化策略范围内。业务代办:全程协助客户办理基本电费优化政策。能效分析优化策略:每月出具用电能效优化收益单;专业能效分析,诊断是否存在能效优化空间,个性化定制能效优化方案。提供升级改造技术方案,把控项目成本收益比。1.用电客户名称为某某公司,用电户号为0743693066,本合同服务范围内的甲方变压器3台,总容量1365KVA。第二条、合同期限、价款、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1.本合同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2.乙方协助甲方和属地供电局签订相关供电服务合同。3.合同价款及结付周期:1)基本电费的优化效益按照以下计算方法执行:①优化效益=月度基准基本电费一月度基本电费;②月度基准基本电费为本合同约定的2020年9月至2020年11月用电户号的电费通知单上所列的月度基本电费之和的平均值;本项目月度基准基本电费为31804.5元/月;③月度基本电费为本合同约定的用电户号的抄表周期在对应月度内的每月基本电费;④当优化效益≥0时,实行效益分享:甲方分享优化效益的60%;乙方分享优化效益的40%,甲方以服务费形式每期支付给乙方。⑤当优化效益
同日,某某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某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改类-变更基本电费计价方式用电项目业务办理过程中全权负责一切用电事宜代办,授权委托书有限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据***在网上国网账号显示,***于2021年1月7日申请对某某公司的容量/需量进行变更,于2021年1月8日接受现场服务,并为某某公司办理完毕容量/需量变更业务。
2021年3月至及2022年4月期间,某某公司向某某公司支付合共79107元。某某公司向某某公司开具相应的《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某某公司确认已收取相应发票。双方确认上述费用为某某公司向某某公司支付的2021年1月至11月的服务费。
2022年1月至11月,某某公司(户号为0743693066)的电费情况具体如下:2022年1月基本电费为14665元;2022年2月基本电费为6055元;2022年3月基本电费为12635元;2022年4月基本电费为9310元;2022年5月基本电费为11235元;2022年6月基本电费为9870元;2022年7月基本电费为13055元;2022年8月基本电费为10570元;2022年9月基本电费为11515元;2022年10月基本电费为12915元;2022年11月基本电费为9800元。
另查,某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唯一股东。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服务合同纠纷。案涉《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某某公司委托某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办理用电项目,某某公司的工作人员亦已为某某公司进行了容量/需量变更。某某公司主张其已为某某公司提供了电力管理优化方案,客观上降低了某某公司每月基本电费支出。而据本院查明事实,某某公司已依合同约定向某某公司支付了2021年1月至11月服务费用。某某公司2022年1月至11月的基本电费,均未超过某某公司承诺的31804.50元/月。某某公司虽抗辩某某公司未能进行服务,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于某某公司的主张予以支持。经核算,某某公司应向某某公司支付上述月份的服务费为91289.80元(具体见附表)。因某某公司未能及时足额向某某公司支付服务费,确实导致其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本院确定某某公司以91289.80元为本金,自本案起诉之日,即2023年1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对于某某公司超出本院核定范围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的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某某公司为一人公司,***为某某公司的唯一股东,***亦未能提供财务账册、审计报告等证据材料,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故***应对某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某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邯郸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91289.80元,并以该款项为本金,自2023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予广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二、***对于邯郸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广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收取2082.25元(广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邯郸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邯郸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广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多预交2082.2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表
序号
时间
实际产生基本电费(元)
月份基准基本电费(元)
某某公司分享优化效益(元)
1
2022.01
14665
31804.5
6855.8
2
2022.02
6055
31804.5
10299.8
3
2022.03
12635
31804.5
7667.8
4
2022.04
9310
31804.5
8997.8
5
2022.05
11235
31804.5
8227.8
6
2022.06
9870
31804.5
8773.8
7
2022.07
13055
31804.5
7499.8
8
2022.08
10570
31804.5
8493.8
9
2022.09
11515
31804.5
8115.8
10
2022.10
12915
31804.5
7555.8
11
2022.11
9800
31804.5
8801.8
合计
合计
91289.8
计算方法:某某公司分享优化效益=(月份基准基本电费-实际产生基本电费)×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