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785民初2352号
申请人:潍坊丽园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乐县经济开发区营丘街699号蓝色经济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693147565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高密市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密水街道密水大街1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5786146721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潍坊丽园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密市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高密市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794414.11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高密市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794414.11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