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293民初2270号
原告:北京晟博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里甲10号楼6层6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捷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海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晟博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捷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晟博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晟博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13.5元,由原告北京晟博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马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