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1民初7896号
原告:***,男,195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发,男,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表,***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泉州市诚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德泰路臻曜财富中心3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MA34A4DC2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发、泉州市诚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待民事行为能力认定案件处理后再另行提起诉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郭 翔
书 记 员 ***
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及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