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诚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发、泉州市诚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1民初7896号 原告:***,男,195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发,男,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表,***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泉州市诚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德泰路臻曜财富中心3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MA34A4DC2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发、泉州市诚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待民事行为能力认定案件处理后再另行提起诉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郭 翔 书 记 员 *** 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及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