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财保490号之一
申请人:云南超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中交锦绣雅郡15栋502室。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4MA6PYPWD4T。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湖南顺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路27号麓***C4栋402号房。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4QPE3W32。
本院于2021年8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云南超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顺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后,申请人云南超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南顺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支行7319××××0606的存款286282.01元进行查封。因申请人云南超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顺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达成和解,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云南超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云0114民初490号裁定书被申请人湖南顺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支行7319××××0606的存款286282.01元予以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