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302执18号
申请执行人:遵义路鑫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南部新区龙坑镇苟江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0784506262。
法定代表人:邓永亮,经理。
委托代理人:骆泳佚,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15日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8)黔0302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遵义路鑫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立即返还申请执行人遵义路鑫机械公司工程款人民币95758.7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2018年1月9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70元、执行费1325元。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其名下的银行账户仅有少量存款,已经扣划44688.23元;有车牌号为贵C×××××号长安牌汽车一辆,因申请执行人明确向表示该车无处置价值未进入处置;无工商登记信息;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对于余款部分因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作为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8)黔0302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仕刚
审判员 陈方平
审判员 卢 松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王世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