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0603民初3621号 原告:***,男,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由***所在的安徽三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推荐。 被告: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成成,男,该公司工程部经理。 被告:***,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原告***与被告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升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港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成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港升公司、***支付***劳动报酬12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港升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初,港升公司承包淮北温哥华城锦绣府邸项目工程施工(也称温哥华城三期),其将部分工程转包给***施工。***招用***为其做植筋工作,2019年1月竣工,但港升公司、***未付清***劳动报酬。经***多次催要,尚欠***劳动报酬12000余元。***于2019年9月12日给***出具欠条,内容为“温哥华城三期三标,由浙江港升公司承建,今尚欠植筋***12000,(壹万贰仟元整)。结算人:***”。后***多次催要,港升公司、***至今未付。根据原《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规定,港升公司、***负有清偿***工资的义务。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的诉讼请求。 港升公司辩称,请依法驳回***要求港升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及诉讼费用的请求。该欠条是***个人行为,未经公司授权。工人工资具体是多少数额,或者是否是其他工地工资,港升公司均不知情,对***提交的欠条三性均有异议。 ***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浙江港升公司作为承包方承包了安徽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淮北温哥华城·锦绣府邸”工程。2017年11月20日,港升公司(甲方)与***签订了《淮北温哥华城·锦绣府邸三期三标木工、钢筋工、泥工、架子工、内外墙粉刷、楼地面及屋面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将淮北温哥华城·锦绣府邸三期三标木工、钢筋工、泥工、架子工、内外墙粉刷、楼地面及屋面工程分包给***。后,***雇佣***在温哥华城三期工地从事植筋工作。2019年9月12日,经双方结算,***向***出具欠条,上载明:“温哥华城三期三标,由浙江港升公司承建,今尚欠植筋***12000元”。因***一直未能支付剩余劳务费,***遂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提交的欠条、建筑工程竣工标识牌照片、植筋工资汇兑明细单据,港升公司提交的(2021)皖0603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结算单、支付明细、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欠条及明细单据复印件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与***就温哥华城三期植筋工作口头达成协议,***依约提供劳务,双方成立劳务合同关系。***出具欠条对欠付劳务费用予以确认,***主张***支付劳务费120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港升公司的责任问题。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本案中,港升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对于***拖欠***的劳务费用,港升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依法承担清偿责任。故,***主张港升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可进行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劳务费12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孟 娇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