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康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7民初7993号 原告:黄彬,男,汉族,1987年3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钓鱼城街道办事处九华路**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60JH331L。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重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钓鱼城街道办事处九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60G01G2F。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重庆叁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钓办处黑岩村新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99286128C。 法定代表人:***。 原告黄彬与被告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叁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原告黄彬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彬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黄彬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