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7民初7993号
原告:黄彬,男,汉族,1987年3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钓鱼城街道办事处九华路**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60JH331L。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重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钓鱼城街道办事处九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60G01G2F。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重庆叁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钓办处黑岩村新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99286128C。
法定代表人:***。
原告黄彬与被告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叁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原告黄彬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彬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黄彬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