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锦城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沱江绿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成都锦城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180民初2367号之二 原告:四川沱江绿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镇***顶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5MA6CA4K01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锦城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锦东路568号2栋19层3号-M410(自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6XGY97D。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沱江绿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锦城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对被告进行财产保全,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作出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原告于2023年4月27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本院予以准许,同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沱江绿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沱江绿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48元、保全费2,470元,由四川沱江绿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