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214执106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青岛琛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东流亭社区居委会北100米。组织机构代码:06509943-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德源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朝阳社区。组织机构代码:6612701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琛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德源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55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55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