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214民初6899号
原告:青岛琛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祥阳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065099435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青岛鑫晟荣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铁骑山路125号院内东11号第二排第三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U9JRT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琛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鑫晟荣木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2022年6月22日,原告青岛琛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琛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83元,减半收取941.50元,由原告青岛琛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