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214民初11214号
原告:青岛琛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祥阳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青岛鑫晟荣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铁骑山路125号院内东-11号第二排第三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青岛琛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鑫晟荣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青岛琛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限定的法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琛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张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