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724民初4556号
原告:青岛琛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祥阳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临朐久恒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秦池西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朐鼎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青岛琛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临朐久恒模具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青岛琛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琛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琛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计204元,由青岛琛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